德治-《治要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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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《汉书》治要(二)

    凡爵列官职,赏庆刑罚,皆以类相从者也。一物失称,乱之端也。德不称位,能不称官,赏不当功,刑不当罪,不祥莫大焉。夫征暴诛悖,治之威也。

    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,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。故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,犯治之罪固重,犯乱之罪固轻也。

    《书》云:“刑罚世重世轻”,此之谓也。《书》所谓“象刑惟明”者,言象天道而作刑,安有菲屦赭衣者哉?

    《周易》治要

    子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少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《易》曰:‘鼎折足,覆公,其形渥,凶。’言不胜其任也。”

    《周易》治要

    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〔德行无恒,自相违错,不可致诘,故“或承之羞”也〕。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

    《周易》治要

    天地之大德曰生,圣人之大宝曰位。何以守位?曰仁。何以聚人?曰财〔财所以资物生也〕。理财正辞,禁民为非,曰义。

    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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